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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经济运行状况仍处于景气区间

总体而言,通过组织的扩张,人民调解不断地提升对原有案源的汲取能力,同时还开发了对新的案源的获取途径,从而为更加简便、充足和稳定获取赖以生存的资源提供了组织基础。

这理论表面上看似有逻辑,实际上逻辑性不强,因为不同事物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理学之所以有如此功效,是因为朱熹在继承、吸收前人的基础上,立足儒学,吸收佛理和道学,融合儒、释、道三家,建立起了贯通自然、社会和人的思想体系,这个思想体系就是朱子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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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成就既是对西周以来国人法律实践和思考的理论总结,又是对南宋以后特别是明清五百年法律实践和思考的理论指导,因此可以说它是传统中国法的统一理论。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同样,法的制度模式从旧的解体到新的初步形成历时六百余年,行用至隋唐臻于定型又历时五、六百余年。众所周知,迄今为止,中国社会已经历和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有三次。而所谓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

为了更直观地阐明这一点,我们先看下面的图示: 很明显,这个图示是把上面《唐律疏议·名例》的表述结构化,其中括号内的字是笔者加上的,但符合图示的结构逻辑。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和耐心,即使晚清以来社会转型与法的统一性加快,但亦不会快到置历史规律于不顾的程度。(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

法律保护公民的权利,不论其是强者还是弱者。那为什么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帮助和保护,因为他们具有了被法律赋予了权利的权利主体的身分。但是,它说明了在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的把握是以贫困为主要视角的。劳动是人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也是人们获得物质生活物资的一般方式。

它的作用和价值是微小的。当然,在广泛的意义上,参政权也包括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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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种种原因没有实现基本权利的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政府)有义务提供条件和便利帮助人们实现其基本权利。这是20年前被人们认可和制度化的基本权利。在现代社会中,除了那些纯粹的先赋身分外,身分应当是可流动的,可变更的,人们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这种身分。(4)知情权及参政权[4]。

因此,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只能是粗略的厘定和概括。(6)智力、体能劣势,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老年人与年轻人,女性与男性。当然,政府的扶助不可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全部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力量的综合才能得以实现。[4]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权利中还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权利。

那么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就要取决于此时基本权利的内容,尤其是没有得到普遍实现的基本权利。因此,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决定于现时社会中被人们认可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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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以及无权参与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决策的人员。对于9年义务以外的教育,应当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而不应有地域等差别对待。

对于9年义务教育,国家应当提供全部的教育经费和条件,免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负担。后面的六个子项都直接或间接地同贫困联系着。黑人、男人、法官、消费者、朝鲜族人或农民都是一种身分。其次,要理解社会弱势群体概念就要解释为什么基本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体现在法律规范和人的头脑、思想中的权利都是一种虚拟的存在。如同时代发展导致文盲内涵的不断增加一样,时代发展也导致了基本权利内容的增多。即使人们都享有和实现了同种权利,享有和实现权利的程度也会因人而异。

这当然要除却那些只想坐享其成而不努力去实现权利的个体。因此,解释的多元性对这个世界和这个世界中的一切事物来说绝非是画蛇添足。

[2](P130)虽然这样对概念外延的划分是不合适的,因为子项在逻辑上存在包含和交集关系,尤其是第一子项与后面的六个子项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劳动权指我国《劳动法》所规定劳动权利,它包括以下内容:获得劳动报酬权、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保障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而且,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可能因基本权利得到实现而脱离社会弱势群体,也可能因其基本权利没有得到实现而再次加入社会弱势群体。20世纪50年代,著名的英国社会学家和社会政策专家马歇尔全面论述了公民权利理论,认为公民权由公民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组成,而社会权利主要表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如在任何法治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每个具有选举资格的公民都享有被选举为国家元首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被选举而成为国家元首。它也反应了因为个人能力(贫困)而无法达到人的生活最基本的权利状态。有人归纳了弱者所处的劣势在社会中的多种表现形式:(1)经济劣势,如普通消费者与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以下,笔者试图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属性和特征进行粗浅地讨论。

为了解释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首先应当对基本权利进行考察。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也是随着基本权利内容的变化发生变化而不具有确定性,也可能因为人们对基本权利内容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的外延的不确定性。

这是为人类的发展历史所充分证明。比较性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中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的客观事实。

一、社会弱势群体[1]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弱势群体(简称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而且在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上,也都是由贫困人群和以贫困为特征的群体构成的。

这是政治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权利的最早内容之一。而把社会弱势群体与社会中的强者相比较,只不过在说明弱者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需求更为迫切。根本问题是人的基本权利具体是指哪些权利,和基本权利内容的发展情况。对脆弱者群体完全由政府包下来,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来支持。

因此,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总的说来,这些条件不外乎两种:外在的因素和内在的因素。

在这些权利中,有一些权利是人能够被称为人的标准,享有并实现这些权利是有些动物被称为人的最好标志。当然也是一项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电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的问题。

要扶助弱势群体,首先就要确定哪些人是弱者,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同时要确定帮助的内容。短短的20年,基本权利的内容发生了惊人和让人无法预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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